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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
2 范围
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(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)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。
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,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。
4 卫生指标
4.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。
表 2 送风卫生要求
项 目
要 求
PM10
≤ 0.08 mg/m3
细菌总数
≤ 500 cfu/m3
真菌总数
≤ 500 cfu/m3
b -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
不得检出
4.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。
表 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
项 目
要 求
积尘量
≤ 20 g/m2
致病微生物
不得检出
细菌总数
≤ 100 cfu/cm2
真菌总数
≤ 100 cfu/cm2
4.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
4.5.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,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,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。
表 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
项目
允许增加量
臭氧
≤ 0.10 mg/m3
紫外线
(装置周边 30cm处)
≤ 5 m w/cm2
TVOC
≤ 0.06 mg/m3
PM10
≤ 0.02 mg/m3
4.5.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。
表 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
项目
条 件
要 求
装置阻力
正常送排风量
≤ 50 Pa
颗粒物净化效率
一次通过
≥ 50%
微生物净化效率
一次通过
≥ 50%
连续运行效果
24小时运行前后净化效率比较
效率下降< 10%
消毒效果
一次通过
除菌率≥ 9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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